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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环保新闻一周速递(第二十四期)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19-05-13
阅读量:3720
作者:粤鹏环保


1、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5月2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2、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投资条例》 基建、环保、乡村振兴等板块将受益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资源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

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3、三部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方案要求城市设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新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除干旱地区外均实行雨污分流。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

4、发改委:将为部分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提供最高60%的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补助;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25%予以补助,对已承诺安排投资的东部地区续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5%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2 亿元。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指出:

1、生态环境部依法不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

2、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是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

3、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污染治理达标情况等实施监管。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5、危险废物的鉴别和申报登记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企业。

6、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未经预处理达到稳定的,应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规定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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