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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环保新闻一周速递(第五期)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18-11-19
阅读量:3265
作者:粤鹏环保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干杰  生态环境部部长

    宁吉喆  统计局局长

成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新闻办副主任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刘 伟  财政部副部长

    王春峰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魏山忠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钱毅平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2、《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涉及烟气脱硫、烟气脱硝、除尘技术等共35项技术。全文如下:

关于《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工作的要求,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

现对《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世铮、金晟

电话:(010)66556134

传真:(010)66556127


3、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严厉处罚以天计算每日最高5万元


      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按照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无,最高5万元。

提出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

排污单位法律责任最重

其中,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

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力度也很大。依据《条例》,排污单位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了刑事处罚的情形。《条例》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则由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务,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


中国环境报记者高楠北京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指出,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担任,副组长分别为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统计局局长宁吉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中央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新闻办副主任郭卫民、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财政部副部长刘伟、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王春峰、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戴东昌、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钱毅平。

根据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5、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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