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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环保新闻一周速递(第二期)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18-11-05
阅读量:3033
作者:粤鹏环保


1、生态环境部通报2018年1-9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各省 2018年1-9月,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处罚决定书129804份,罚没款金额为106.31亿元。环境行政处罚力度较大的省份有广东、江苏、河北、山东四省。其中,江苏省(16.52亿元)和广东省(12.25亿元)的罚没款金额超10亿元。

各省 2018年1-9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为29847件,比去年同期(28708件)增长4.0%。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83件,比去年同期(822件)减少29.1%,罚款金额9.1264亿元,比去年同期(9.6058亿元)减少5%;查封、扣押案件16019件,比去年同期(13115件)增长22.1%;限产、停产案件5322件,与去年同期(6420件)减少17.1%;移送行政拘留5871起,比去年同期(6278件)减少6.5%;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52件,与去年同期(2073件)基本持平。配套办法案件数量较多的为江苏、广东、安徽、陕西、福建、浙江六省,案件数量上升明显的为福建、广东、陕西、山西四省。

各省截至9月底,全国所有地市均有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查处的案件。

各省截至9月底,还有198个没有适用配套办法案件的县(区)。零案件县(区)较多的省份有4个:山东、河北、山西、湖北。

 

2、自26日施行!全国人大修改《大气法》和《环保税法》

 

各省日前, 全国人大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各省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修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作出修改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作出修改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修改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修改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出修改

       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重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发布 2019年3月1日实施

 

各省 本标准于 1993 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调整、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

       增加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的确定内容;

       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

       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增加了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数值解预测模型,完善了解析解预测模型;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预测要求;

       完善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

       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调整、增加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0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4、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近日将全面启动

 

各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将全面启动。已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朱小丹、朱之鑫、吴新雄、李家祥、黄龙云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等同志担任,采取“一托二”的方式,分别负责对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省份开展“回头看”督察进驻工作。

      根据要求,“回头看”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督察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的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落实情况;重点盯住督察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以及“一刀切”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滥作为的问题;重点检查列入督察整改方案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查处、整治情况;重点督办人民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责任追究情况。同时,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7大标志性战役和其他重点领域,结合被督察省份具体情况,每个省份同步统筹安排1个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采取统一实施督察、统一报告反馈、分别移交移送的方式,进一步压实责任,倒逼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

各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将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省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5、关于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及举报方式的公告

 

各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排,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进驻湖南省开展督察“回头看”。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进行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如发现督察组成员存在违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的情形,可向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和生态环境部直属机关纪委反映。邮箱为jb@mep.gov.cn。

  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8年10月30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各省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各省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各省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各省(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各省(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省(三)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各省(四)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

各省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7、关于《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和《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的解读

      

各省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和《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条件》制订的背景和过程

各省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有效供给,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环保装备制造业的细分领域,制定分领域的规范条件,发布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

       二、《规范条件》的适用范围

各省《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污水治理装备生产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环境监测仪器企业。其中,污水治理行业规范条件中污水治理企业包括污水治理装备企业和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污水治理装备企业指生产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处理以及水体修复等领域的专用装备、成套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的企业(以下简称装备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指依靠自有技术,通过外协、外购设备及材料药剂组装形成成套装备实现污水治理效果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企业)。

       三、《规范条件》制订的原则与思路

各省一是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兼顾。

各省二是指标的特性与共性综合考量。

       四、《规范条件》对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

各省《规范条件》从企业基本要求、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人员培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污水治理和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提出了要求。

       五、《规范条件》的监督管理

各省企业可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六、《规范条件》实施的预期效果

各省 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生产、规范经营,加强技术创新,带动企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程度提高,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引导社会资金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行业内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有力促进先进装备推广应用,推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供给侧改革,提升行业竞争力。

 

8、国家标准《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发布 2019年5月1日施行

 

      近日,国家标准《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发布, 2019年0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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