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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环保新闻一周速递(2.21-2.27)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22-02-28
阅读量:2937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汛期污染强度分析推动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汛期污染强度”是指某断面汛期首要污染物浓度与考核目标浓度限值的比值。其中,汛期涵盖河流一年中有规律发生洪水的时期以及河水上涨至回落到某一水位的时段。汛期污染强度主要反映监测断面汛期污染程度与水质目标之间的差距,有利于精准识别平时水环境质量较好、汛期污染物浓度大幅上升的情形,分清相关行政区域面源污染防治责任。《通知》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以汛期水质劣于Ⅴ类河流断面、劣于Ⅲ类饮用水水源地断面等为重点,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或其他便于监测的特征指标,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等有关要求,统筹兼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试点重要意义,因地制宜统筹布局,严格审查确定收集单位,明确收集单位责任,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技术帮扶和协调沟通,做好宣传和公众监督。《通知》指出: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噪声法》,生态环境部发布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完善配套保障有效实施,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指出: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应当在相关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新增工业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